外省市个人申请北京工作居住证相关政策解答
一、 申请单位资格要求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为其聘用员工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驻京研发机构、金融企业、文化创意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单位申请;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
二、 申请人资格要求
所学专业或岗位属于本市急需专业或岗位,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1)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连续聘用满6个月以上;
(2)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
(3)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4)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三、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申请,由聘用单位向其所在区县人事局申请,区县人事局审核合格报市人事局审批;市人事局审批通过后由区县人事局制作证件反馈聘用单位,由聘用单位将证件交申请人。
四、 报送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京固定住所证明: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派出所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准许房屋出租的证明以及与业主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借住亲友住房(私房)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证;
(4)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5)在申请单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6)社会保险缴存证明;
(7)近期一吋同版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8)《诚信声明》下载
(9)《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10)配偶和子女随往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合同、独生子女证等。
五、 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的资格资质列表
1、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
序 | 系列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
号 | 正高 | 副高 | ||
1 | 高教教师 | 教授 | 副教授 | 讲师 |
2 | 自然科学研究 | 研究员 | 副研究员 | 助理研究员 |
3 | 社会科学研究 | 研究员 | 副研究员 | 助理研究员 |
4 |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 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 | 副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 | 主治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护师、主管技师) |
5 | 农业专业技术人员 | 推广研究员 | 高级农艺师 | 农艺师 |
6 | 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 高级工程师(教授级) | 高级工程师 | 工程师 |
7 | 经济专业技术人员 | 高级经济师 | 经济师 | |
8 |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 高级会计师 | 会计师 | |
9 |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 高级统计师 | 统计师 | |
10 | 审计专业技术人员 | 高级审计师 | 审计师 | |
11 | 中专学校教师 | 高级讲师 | 讲师 | |
12 | 技校教师 | 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 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 |
13 | 中学教师 | 中学高级教师 | 中学一级教师 | |
14 | 小学教师 | 小学高级教师 | ||
15 | 档案人员 | 研究馆员 | 副研究馆员 | 馆员 |
16 | 文博人员 | 研究馆员 | 副研究馆员 | 馆员 |
17 | 图书资料人员 | 研究馆员 | 副研究馆员 | 馆员 |
18 | 翻译人员 | 译审 | 副译审 | 翻译 |
19 | 律师 | 一级律师 | 二级律师 | 三级律师 |
20 | 公证人员 | 一级公证员 | 二级公证员 | 三级公证员 |
21 | 新闻人员 | 高级记者(高级编辑) | 主任记者(主任编辑) | 记者(编辑) |
22 | 播音人员 | 播音指导 | 主任播音员 | 一级播音员 |
23 | 出版人员 | 编审 | 副编审 | 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 |
24 | 体育教练 | 国家级教练 | 高级教练 | 一级教练 |
25 | 艺术 | 一级(编剧、导演、演员、演奏员、指挥、作曲、舞美设计、美术师、文学创作) | 二级(编剧、导演、演员、演秦员、指挥、作曲、舞美设计、美术师、文学创作)、主任舞台技师 | 三级(编剧、导演、演员、演奏员、指挥、作曲、舞美设计、美术师、文学创作)、舞台技师 |
26 | 工艺美术人员 | 高级工艺美术师 | 工艺美术师 | |
27 | 实验人员 | 高级实验师 | 实验师 |
2、根据国家职(执)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可聘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执)业包括以下内容: | |
资格、资质 | 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
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 | 主管药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经济师 |
注册资产评估师 | 经济师 |
造价工程师 | 工程师或经济师 |
注册税务师 | 经济师 |
企业法律顾问 | 经济师 |
注册城市规划师 |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
价格鉴证师 | 经济师 |
棉花质量检验师 | 工程师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工程师或经济师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工程师 |
质量专业中级 | 工程师 |
出版专业中级 | 编辑 |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 | 经济师 |
国际商务执业资格 | 国际商务师 |
计算机软件高级程序员 | 工程师 |
系统分析师 | 工程师 |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 工程师 |
软件评测师 | 工程师 |
软件设计师 | 工程师 |
信息系统监理师 | 工程师 |
数据库系统工程师 | 工程师 |
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工程师 |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业水平 | 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经济师 |
一级注册计量师 | 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工程师 |
社会工作师 |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
管理咨询师 | 经济师或会计师 |
六、 工作居住证续签
持证人员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后,申请单位继续聘用的,应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续签手续;超过有效期限一个月未办理续签手续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自然失效。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应提供的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2) 聘用合同;
(3) 在京持证期间缴纳全部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4) 在京持证期间缴纳全部社会保险的证明;
(5)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七、 工作居住证注销
申请人在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与申请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聘用单位应在其离职之日起5日内申请工作居住证注销。区县人事局和市人事局将随机调查工作居住证申请人和聘用单位是否存在真实聘用关系,对于申请人已离职而聘用单位未及时办理工作居住证注销的按聘用单位虚假申报处理。
八、 聘用单位变更
申请人在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与申请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应从原聘用单位离职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聘用单位变更申请。
如因新聘用单位试用期较长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聘用单位变更的,申请人可申请个人延期注销;对于申请个人延期注销的聘用单位名称与申请聘用单位变更的单位名称一致的,其聘用单位变更申请不受两个月期限限制。个人延期注销期最长为6个月。
九、 申请单位和个人年检
为加强对申请单位资格资质审查及持居住证人员管理,对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实行年检制度。每年4月1日-5月1日期间申请单位只需在信息系统是发起单位年检和个人年检申请,系统则自动审批通过。
申请单位逾期未进行单位年检申请将被信息系统置为冻结状态,在冻结状态下申请单位将无法使用信息系统;需由申请单位提交书面年检申请,到注册地所在区县人事局办理年检业务后,方可恢复正常状态。
申请单位逾期未进行个人年检申请,个人证件信息将被信息系统置为冻结状态,在冻结状态下个人所持工作居住证在真伪验证时将显示证件冻结不能正常使用。需由申请单位提交书面年检申请,到注册地所在区县人事局办理年检业务后,方可恢复正常状态。
十、 材料补齐补正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被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应在3个月内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说明。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在提供补充材料时,应在信息系统个人信息备注栏中注明“将何材料递交到何部门”,区县人事局和市人事局在收到补充材料时也要在个人信息备注栏注明“收到何部门提供的何材料”,以保证对补充材料的处理均有据可查。
十一、 黑名单或单位申请权限管理
申请单位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均应真实有效。对于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申请人申报资格;对于个人提供虚假材料而单位审核失职的,暂停该单位申报资格2年。对于单位进行虚假申报的,取消单位申报资格。
对于申请单位未尽到审核义务,致使个人以虚假材料上报的,或是对于要求补充材料但长时间(一般指3个月以上)未处理等情况,申请单位的申请权限将被中止。单位权限被中止后,已办理的居住证继续有效,并还可办理信息变更、续签等业务,但不能再提出新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