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随军家属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各类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引导、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就业,现就促进随军家属就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符合随军条件,经军队批准随军且初次进京落户的部队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的配偶。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应优先录用和安置随军家属。

    三、将随军家属纳入北京市促进就业政策范围,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北京市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随军家属进京失业的,自落户60日内持批准进京的审批材料、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进行求职登记。街道社保所应及时为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加盖“随军家属”印章 (附后)。

    已就业的随军家属,自进京落户30日内,持批准进京的审批材料、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进行登记,街道社保所为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加盖“随军家属”印章。

    四、将随军家属纳入北京市就业服务体系。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随军家属的特点及求职意向,为其免费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市、区县人事、劳动部门要定期组织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为随军家属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要经常采集、挖掘适合随军家属就业的空岗信息,给随军家属提供单位招聘人员的信息,帮助随军家属面向市场,双向选择就业。

    五、建立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工作长效机制,将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列入就业工作的整体规划,努力促进随军家属就业。每年召开一次军地业务部门联席会议,组织军地相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逐步完善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落实。

    六、积极支持各类用人单位吸纳随军家属就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随军家属,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合同履行期内用人单位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及部分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同时与其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用人单位可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

    七、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对于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随军家属,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和部分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八、引导随军家属灵活就业。对于实现灵活就业的随军家属,由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九、随军家属享受促进就业政策的补贴标准和程序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随军家属安置补助费、培训费使用办法》(京劳社信发[2001]49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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