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期间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的意见》全文

关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期间
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规定,“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人员,可按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为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现就相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违法生育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如实申报的,按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为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制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办法或细则。
“六普”期间,违法生育的当事人如实申报,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区县人口计生委征收办法或细则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1、违法生育当事人,应当自本文发布之日,至2010年11月1日前,主动、如实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申报。
2、违法生育当事人,主动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说明违法生育事实,并提供了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3、违法生育当事人,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违法生育的事实。
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较低标准”,为各区县人口计生委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职业、不同经济收入水平、不同违法情节的当事人,所制定具体标准的较低倍数,而不是最低倍数。
三、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活困难的家庭”,包括以下情况:
1、违法生育当事人享受政府低保政策;
2、违法生育当事人或子女,患有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违法生育的夫妻一方死亡,现家庭生活困难的。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经区县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如何分期缴纳: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50%。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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