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随亲属进京:工人单调进京(调子女来京)
项目依据:《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0]4号、公3[1980]019号、民发[1980]4号、[80]劳总计字25号)
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总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依据《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信发[2002]48号)第一条}
申办材料:
(一)基本材料:
《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申办人书面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调京人与在京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函;调京人婚姻状况证明(证书);调京人档案;调京人的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关调京理由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户口(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在京无子女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申请人所有子女的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子女由区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合同医院)出具的患严重疾病的证明及病历(复印件)。
(三)其它材料:
随迁二胎以上子女的出生证和准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亲子鉴定证书;随迁16周岁以上子女的在校证明;随迁配偶的无业证明;随调配偶的《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和与在京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函。
标准:{依据《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信发[2002]48号)第一条}
1、申请人、调京人符合条件,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人),其子女为外地在职工人,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一子女调京工作:
(1)申请人在京无子女;
(2)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亦患严重疾病;
(3)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且在12岁以下;
结果形式:
对批准调京人员,向申办人发放《商调函》、已批准的《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报到须知》,由申办人通知调京人办理调京手续。将调京人员材料转信访处办理工人调京报到人员。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证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内容通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内容通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材料退申办人。
如果您对此项审批程序有何意见、建议和咨询,请点击“社会监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
地 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
电 话:(010)880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