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登记流程

办理机关 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
办理时间

(参考)

周一至周五8:30至11:30;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条件
一、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二、送养人条件:
社会福利机构。
三、收养人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30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不受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一、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二、送养人条件:社会福利机构。三、收养人条件: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2.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年满30周岁。四、特殊条件: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2.不受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所需材料 (一)收养人需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夫妻共同收养的提交双方的结婚证,单身收养的提交本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提交离婚或丧偶证明);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

2.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社会福利机构与收养人签订的同意送养协议书;

5.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收养人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备注:收养人提供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大二寸合影照片;送养人提供被收养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

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3.公告查找生父母60日。

三、登记(发证)

1.对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2.对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办理时限 受理次日起30日内(不含公告期60日)
收费标准 250元/件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表格下载 《收养登记申请书》由收养登记机关统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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