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巨额社会抚养费成黑户 诉北京公安不作为
【财新网】(实习记者 霍冰一)已年满八岁的小杰至今没有户口,原因是未缴纳33万元的巨额社会抚养费。10月9日,小杰的母亲刘女士将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公安局拒绝为其子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
刘女士为北京市房山区村民,与小杰的爸爸王某结识后,于2005年在河南生育了儿子小杰。刘女士与王某结识前,各自都有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都判给了前任。2008年,法院判决刘女士与王某解除同居关系,儿子小杰由刘女士抚养。
2010年,刘女士带儿子回到北京,但所在村大队拒绝为小杰办理人口普查登记及户口登记。多次沟通无果后,2010年7月,刘女士向国家人口普查办反映情况,村大队虽完成人口普查登记,但小杰的户口依旧未能办理。后刘女士向房山公安局申请办理小杰的上户手续,被告知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须先缴纳社会抚养费,才能上户口。
2012年10月,房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房山计生委”)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对刘女士和王某按2011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共计333466元。
刘女士名下没有房产、没有稳定工作,平时靠打零工过日子,无力支付33万多元的社会抚养费。自2012年10月至今,刘女士曾多次向房山区计生委要求减免社会抚养费征收额,但未获准许。如今小杰已满八岁,仍无户籍。
由于小杰没有户口,当地的许多小学都不接收这样的“黑孩”。刘女士托了许多熟人想尽办法才让小杰读上了小学。小杰目前上小学二年级,但没有户口,以后上初中、高中、大学都会受影响。为此,刘女士希望通过行政诉讼求得事情解决。《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刘女士认为,公安局拒绝进行户口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小杰八年来一直未获户口登记,严重影响到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
10月9日上午,刘女士向房山区法院递交了诉状。法院立案庭在接到诉状后,要求刘女士提交证据以证明公安部门不予受理上户申请。这几年刘女士虽然跟公安部门联系过多次,并得到不予办理的口头回复,但从未出具相关书面证明。刘女士的代理律师黄溢智认为,立案阶段不应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被告。
9日下午,刘女士再次前往房山区公安局,虽未能取得书面证据,但获得了公安局口头说明不予办理的录音。
黄溢智指出,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自1958年通过至今,历经55年未曾修改,很多内容在实践中已被虚置或改变。而户籍登记制度缺乏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导致许多地方的户籍、计生部门滥用权力,将户籍与计生进行捆绑式管理,如“上户先缴费”、“上户先上环”等现象十分普遍。大量的“黑户”儿童身份权、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学者杨支柱认为,在我国,包括受教育权在内各项公民基本权利、福利待遇实际上均是以户籍为前提的。在缺乏法律依据、伦理道德支撑的情况下,计生不应与户籍制度有任何捆绑,阻碍公民享有其与生俱来的身份权利、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不应将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上环结扎等计生的相关情况作为入户、入学的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