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
哪些人员可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
取得《来京投资企业认定证明》的来京投资企业的下列人员可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
(一)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来京投资企业中,在京注册总公司的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在京注册子公司的经理、常务副经理。
(二)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按独立法人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的主任或所长。
(三)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条件,在市工商局注册的来京投资企业股份达30%以上的投资者个人,可比照高级管理人员对待。
对每个来京投资企业享受《若干规定》有关优惠政策的高级管理人员人数,北京市投资促进局根据该企业的类型、层次、投资规模和经营规模实行总量控制。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来京投资企业为其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资格认定应报送《高级管理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申请认定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请示;
(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认定申请表;
(三)总部、总公司对其在京注册的地区总部、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任命书原件(用于审核)和复印件(用于存档);
(四)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或外国有效护照原件(用于审核)和复印件(用于存档);
(五)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职称证书原件(用于审核)和复印件(用于存档);
(六)企业或研发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用于审核)和复印件(用于存档);
(七)经市工商局确认的来京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企业协议书中对股东出资情况的规定及实际出资证明原件(用于审核)和复印件(用于存档);
(八)《来京投资企业认定证明》、来京投资企业认定批复原件(用于审核)和复印件(用于存档)。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的程序
来京投资企业为其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资格认定,要到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北京市投资促进局进行审批。经审批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发给《高级管理人员认定证明》。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在接到来京投资企业报送的《高级管理人员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查看材料是否齐全,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符合条件的报送市投资促进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来京投资企业。
市投资促进局相关处室在接到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的初审合格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审批完毕,由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发给《高级管理人员认定证明》;未批准的,由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告知来京投资企业。
原文链接:http://www.investbeijing.gov.cn/gb/page/2012-06-04/article_693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