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的新办法

根据京人社保发〔2013〕210号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京社保发〔2013〕45号文件《关于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参保的用人单位与个人查询打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将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⑴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进行查询;⑵自行操作使用安装在社保中心的自助终端进行查询;⑶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www.bjrbj.gov.cn/csibiz)进行查询。

通过社保经(代)办机构、社会保险自助终端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获取的纸介质形式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制式全市统一,并套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专用章”,同时具备防伪功能,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服务平台进行甄别校验。

一、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查询办理业务

(一)、到社保经(代)办机构打印的:

1、参保的用人单位需提供:

①《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或复印件);

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③《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申请表》(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自行下载);

④其他相关材料。

2、参保的个人需提供:

①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②《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申请表》(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自行下载);

③参保的个人如委托他人代为查询时,被委托人还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社保经(代)办机构对参保的用人单位与个人(含受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验后,按规定的操作步骤导出或打印相关制式表格。

(二)、社会保险自助终端查询步骤:

参保的用人单位在自助终端机上首次查询时,单位经办人需要录入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并设置查询密码。再次查询时,只需要录入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参保的个人首次查询时,需录入社会保障号码、社会保障卡卡号(12位)或电脑序号(10位)并设置查询密码。再次查询时只需录入社会保障号码和查询密码即可。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系统的提示与要求,导出或打印自选的相关制式表格。

(三)、北京市社会保险服务平台查询步骤:

凡是已申请数字证书的用人单位,可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上进行单位用户登录;参保的个人在注册个人用户后,可进行个人用户登录。登录成功后,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在“个人权益记录”模块提交定制申请。原则上,从定制成功后的次日可下载打印自选的相关制式表格。

二、行政、司法等部门和其他单位的查询经办业务

(一)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公务查询申请表》;

3、工作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其他单位还须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有关行政、司法等部门和其他单位应如实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公务查询申请表》中的各个指标项目所要求的信息。

(三)社保经(代)办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严格审核有关行政、司法等部门提交的相关表格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制式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公务查询结果表》。

(四)对其他单位提交的相关表格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严格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于十个工作日通知其领取《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公务查询结果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新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权益科

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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