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引进人才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处,各市属机构人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批复中首都人口、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要求,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我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需求,促进高端、高效、高辐射产业发展,进一步强化引进人才政策的产业导向,为优势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引进人才政策补充规定如下:
    一、引进人才工作按照《总量控制、目录引导、科学评价、服务产业"的原则,坚持以柔性流动为主、刚性流动为辅,适度控制引进人才规模。
    二、申请引进人才的单位,应优先吸纳具有本市户籍的各类人才。对于符合年度人才开发目录,属于本市紧缺急需的外埠人才,方可予以引进。
    三、对于申请引进人才的企业单位,综合评估其运营绩效、社会责任和注册资本等方面,评估结果优秀的单位具备申请引进人才资格。
    四、持工作居住证者连续受聘于符合引进人才条件单位满3年且符合年度人才开发目录,经引进人才综合评价体系测评结果良好的,可申请引进。
    五、对不具备引进或办理工作居住证条件,但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本市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人才,经引进人才综合评价体系测评结果为优秀的,可申请人才引进;测评结果合格的,可申请工作居住证。
    六、对于远郊区县、艰苦行业或重点发展产业在引进紧缺人才时可给予政策倾斜。
    七、引进人才的单位和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在一定范围内对申请人进行公示,并附《干部调京材料诚信声明》。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市人事局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报送单位,由报送单位告知申请单位。
    对于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申请人申报资格;对于个人提供虚假材料而单位审核失职的,暂停该单位申报资格2年。对于单位进行虚假申报的,取消单位申报资格。
    八、各区县人事局和市属委、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应切实加强资格审查,坚决制止弄虚作假行为。对于工作人员参与虚假申报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于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虚假申报的,暂停其所在单位申报资格并责令整改。
    九、加强对引进人才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定期组织对引进人才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于引进人才流失严重的单位,减少其引进数量或中止其申报资格。
    十、各区县人事局和市属委、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应在每年1月份前对本地区、本部门引进人才和工作居住证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跟踪评估,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人事局。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报送材料须知
    2.干部调京材料诚信声明

                       北京市人事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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