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有关规定(1991年发布)
两地分居解决干部夫妻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条件: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规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须占用出京干部户口指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办理:
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在京工作2年以上,且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常住户口在京)。此类干部家庭生活基础在京,可不受分居时间、年龄和职务限制,只要有指标即可解决夫妻分居问题。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工作需要,确实离不开的业务骨干。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以上或年满28岁。
3.女方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是干部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
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是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
此外,根据人事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因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法[1999]80号)的文件规定:在京干部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硕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3年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不受年龄、分居时间限制,不占出京干部户口指标,予以办理。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在大城市之间进行对调: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可以在北京与大城市(津、京、沪、各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之间有组织地进行对调。
1.对调需符合下列条件:
(1)出京和进京人员均为国家干部;
(2)出京干部和进京干部均存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3)进京干部的配偶和出京干部均在中央、国务院部委或部位所属在京单位工作;
(4)进京干部的配偶和出京干部在同一大城市工作;
(5)进京干部所在大城市人事局同意对调;
(6)出京干部所在部委人事司(局)同意对调;
对调干部满足上述条件,不受分居年限、职务、年龄等方面的限制,不需要出京户口指标,可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2.对调程序:
(1)由进京干部的配偶所在部委人事司与进京干部所在城市人事局、出京干部所在部委人事司(局)协商后向人事部行文,行文中不需附出京户口指标。
(2)人事部将调函发给行文部委,抄送进京干部所在城市人事局。
(3)出京干部办理调动、户粮转移手续,其户口迁移证复印件由其所在部委人事司转审批部委人事司,送人事部。
(4)人事部收到户口迁移证复印件后,将调函抄送北京市公安局。
(5)进京干部办理调动进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