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努力在三年内实现公立中小学择校生比例降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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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是人民的教育,是祖国的教育,是民族的教育,产业化怎么理解?(编者按)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近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联署发布《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该文件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要确保就近入学的新生占绝大多数,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不得高于10%,高出的须在3年内减少到10%以下。
上述文件称,2010年《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发布后,一些地方治理目标不明确,政策执行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群众对择校乱收费问题反映依然强烈。此次文件给出了治理择校费的明确时间表,并提出了公立初中和小学跨区域招生的限制比例。
2月24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有关《八条措施》问题的解读。明确要求各地公立学校坚决禁止设立“占坑班”,并提出了两条择校招生的量化标准:对城市公立初中和小学,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要在三年内降到10%;同时,优质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
坚决禁止“占坑班”
针对社会反应最强烈的“占坑班”问题,文件明确指出,要坚决禁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占坑班”,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各类“占坑班”活动。严厉查处学校和教师在举办“占坑班”过程中的收费行为。
针对组织招生考试乱收费的情况,文件要求,各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义务学校招生,应在教育部门设定的招生网上进行,禁止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
通过特长招生乱收费也是百姓反映的热点问题。该文件明确,除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生。
对捐资助学与升学挂钩乱收费问题,文件要求,学校收取捐赠款时,必须依法为家长出具收款凭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违规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的各种费用,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清退,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近日,北京市教委有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北京市一直严禁公办中小学校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参与民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等有偿培训。
2月24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所谓“捐资助学”收费,大多与入学挂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无偿自愿捐助,不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要“坚决禁止”。此次文件还要求,学校收取捐赠款时,必须依法出具凭证,便于甄别“捐资助学”行为,并便于监督查处时取证。
公立中小学跨区域招生三年内降至10%
本次出台的措施还针对制止通过跨区招生乱收费制定了两条量化的要求。
第一个要求是“10%”:对公立初中和小学,必须合理划定学校招生范围,跨范围招生的比例不能超过10%;凡是高于10%的地区要制定3年计划,逐年降至10%以下。
第二个指标是“30%”:文件明确,各地优质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目前该比例已高于30%的普通高中,要巩固提高并逐步扩大分配比例。
为什么要确定10%或30%的指标?教育部上述负责人指出,“不确定一个指标,就没法做量化检查”,必须“坚决禁止以择校为名乱收费”。同时,对高中招生问题,该负责人表示,明确把30%以上的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给辖区内各初中,有利于缓解“小升初”择校。这是因为,“就近上初中”比“择校上初中”进入优质普通高中的机会更大。
另据《新京报》报道,北京今秋择校生比例将降至15%。北京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从2012年秋季开始,北京以学校为单位将招收高中择校生比例降到15%,并逐年降低比例,直到全部取消。
目前北京市规定,学校招收择校生数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正常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的18%,择校生分数不低于学校正常录取分数线20分,择校费收取标准每生不超过3万元。
北京市教委表示,北京一直要求学校把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未经市教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减招生计划和变更招生方式。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
(财新见习记者 陈琪)
附: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依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特提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
一、制止通过办升学培训班方式招生和收费的行为。坚决禁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以下简称“占坑班”)。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各类“占坑班”活动。严厉查处学校和教师在举办“占坑班”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和教师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制止跨区域招生和收费的行为。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并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就近入学的新生占绝大多数。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高于10%的要制订专项计划,3年内减少到10%以下;低于10%的要巩固并努力继续减少。要将优质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按不低于3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现在已经高于30%的要巩固提高并逐步扩大分配比例。在此过程中不得以跨区域为名收取学生择校费。
三、制止通过任何考试方式招生和收费的行为。小学生入学和小学升入初中招生工作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义务学校招生工作要在教育部门设定的招生网上进行,禁止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坚决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
四、规范特长生招生,制止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的行为。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学校以外,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坚决禁止学校以招收特长生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五、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规范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收取捐赠款时必须依法为其出具凭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违规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的各种费用,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清退,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六、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禁止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向学生收费。凡未做到“四独立”的义务教育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七、加强招生信息和学籍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招生结果要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要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办法,积极推行中小学学籍管理电子化。建立学生信息库,特别要加强招生指定区域外转入学生的学籍管理,接受检查与监督。
八、加大查处力度。加强对治理择校乱收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规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严肃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畅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对设立“小金库”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重点城市部分学校的整个招生过程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同时,吸收媒体参与监督,对典型案件及时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