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人才政策解读
●引进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需要的留学人员、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工作寄住证》或者常住户口,不受进京指标限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应届毕业生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直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第32条
●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需要引进的留学人员、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任何部门或者学校不得收取国家或者本市规定以外的费用;接受其他教育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鼓励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学校开展双语教学。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第34条
●留学人员受聘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聘用单位指标的限制。 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专业执业资格,其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互认协议的,可以在本市办理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第38条
●允许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担任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企业登记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工商[1999]117号)第6条
●凡受聘于本市软件基地或软件企业,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软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调京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第19条
●经市人事局批准,研发机构可接收符合进京条件的国内应届毕业大学生、研究生。经市人事局批准,可以为研发机构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研发机构中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并在京工作满三年的人员,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办理调京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调随迁。
――《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京政发[2002]23号)第8条
●研发机构中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埠内地人员,凭所在研发机构出具的证明,可在研发机构所在地公安管理部门办理边境通行证。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本市有关规定,为研发机构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京政发[2002]23号)第9条
●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市人事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持《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的,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京手续。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获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可以直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4条
●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工作居住证》:
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
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三、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3]29号)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