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信息变更、补办及注销的流程
1、聘用单位变更
持证人离职之日,原聘用单位应立即提起注销申请(祥见7、注销)。持证人需要继续使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须由新聘用单位自持证人从原聘用单位离职之日起60日内在网上提出。提供原聘用单位同意调出函和新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并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暂时留置区人事局。
注:
(1)、该人员正在进行聘用单位变更流程,不能进行新聘用单位变更;
(2)、该人员在原单位正在进行其他变更,不能进行聘用单位变更;
(3)、该人员在原单位正在进行续签、补办、注销,不能进行聘用单位变更。
2、聘用单位跨区(县)地址变更
由聘用单位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新注册地所在区(县)人事局办理,并提交书面变更申请。
注:请聘用单位发生跨区(县)地址变更后,及时到新注册地所在区(县)人事局办理变更手续,以免延误居住证续签、其他项目变更等项工作的进行。
3、居住地址变更
由聘用单位通过网上提出。需提供现居住地址的证明,并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暂时留置区人事局。
注:
(1)、该人员正在进行聘用单位变更,不能进行居住地址变更;
(2)、该人员正在居住地址变更流程中,不能进行新居住地址变更。
4、随往人员变更
须由聘用单位通过网上提出。随往人员与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者为夫妻关系的,需提供在京劳动合同、结婚证及随往人员的身份证;随往人员与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者为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有身份证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并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暂时留置区人事局
注:
(1)、该人员正在进行聘用单位变更,不能进行随往人员变更;
(2)、该人员正在随往人员变更流程中,不能进行新随往人员变更。
5、其它信息的变更
须由聘用单位通过网上提出,需提供佐证其它信息变更真实性的相关证明,并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暂时留置区人事局。
注:
(1)、该人员正在进行聘用单位变更,不能进行工作居住证资料变更;
(2)、该人员正在工作居住证资料变更流程中,不能进行工作居住证新资料变更。
6、补办
由聘用单位通过网上提出,需提供补办申请和与近期免冠彩色一吋照片一张(与上传到市人事局人才引进系统的照片同版)及《补办xxx〈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申请》(单位盖章)。
注:
(1)、若该人员信息正在补办流程中,则不允许补办;
(2)、若该人员信息在注销流程中或已被注销,则不允许补办。
7、注销
由原聘用单位自持证人从离职之日起提出,60日后原聘用单位可持《注销xxx〈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申请》到区人事局初审,注销申请生效。
注:
(1)、该人员正在注销流程中,不能注销;
(2)、该人员正在办理续签业务,不能注销;
(3)、该人员正在办理补办业务,不能注销。
*申请人在提交材料后,可在网上查询办理结果,待市人事局审批通过后,在我局网站公示栏内查询取证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