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引进人才和
  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人调[1999]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特制定本细则,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海淀区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实施细则》

海淀区人事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在海淀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申请办理引进人才和《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手续,由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向区人事局提出申请,报关有关材料,经区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第二章 申请办理引进人才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1、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 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引进人才所需材料
  1、 单位"关于申请×××调京工作的报告"。主要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引进人才理由、被调人基本情况、突出业绩、作用等。
  2、 引进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3、 《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二份)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4、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5、 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批准证书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6、 引进人员及随调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7、 引进人员取得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8、 引进人员及随调人员单位接收函。由集体、民营、私营等企业接收的需由人才服务中心或上级人事部门盖章,由中央或市属单位接收的需局级以上人事部门盖章,经办人签字、注明联系电话;
  9、 随迁子女超大型过16周岁的,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无工作的需当地劳动部门出具待业证明。
  第三章 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3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可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
  1、 具有学士学位且成绩突出者;
  2、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3、 在国外获得学士学位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留学人员。
  第六条 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所需材料
  1、单位"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申请"。注明企业基本情况、本人突出成绩;
  2、办证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用;
  3、《工作寄住证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附近期1寸免冠照片四张;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5、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批准证书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6、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7、取得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8、随办配偶出具在京工作单位接收证明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符合政策的随办子女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第七条 持《北京市工作寄住证》者,不再办理户口《暂住证》,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北京市工作寄住证》须盖有"北京市工作寄住证专用章",有效期限为两年,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区人事局申请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北京市工作寄住证》自然失效。持《北京市工作寄住证》工作满三年者,可由用人单位推荐,经区人事局审核后,办理引进才手续。
  因中止、解除聘用全同或办理调京手续后由用人单位同时收回本人的《北京市工作寄予住证》,交区人事局注销。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THE END